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泉经职院〔2025〕32号
关于印发《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 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院长 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6月16日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 一步深化新时代人事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改革,进一步完善专 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职称评聘程序,保证职称评聘质 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高 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 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等职业院校教育发展规律,分类分层, 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 一支政治素质够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 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学校建成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高水平 职业院校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 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2.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 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 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 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安定 和教师队伍稳定。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岗位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 岗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结 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每年度研究确定各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岗位指标。
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岗位设置为前提,各类人 员根据其岗位及工作性质,分别评聘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 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制。
第五条 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 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评聘系列设置如下:
(一)教师系列。任职名称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 授;评聘对象为: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教学兼行政教 师 ) 。
(二)思政课教师系列。任职名称为:助教、讲师、副教
授、教授。评聘对象为:从事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含教学兼行政教师)。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下简称辅导员)系列。 任职名称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对象为:在院 (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 (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团总支书记、大学生辅导 员等专职辅导员;其他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 员。
(四)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系列。任职名称为:研究实 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评聘对象为:从事教 学、科学研究、人事、党务、行政等管理岗位工作的教职工。
(五)实验技术系列。任职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 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评聘对象为:从事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承担实验教学科研任务、提供教学科研实 验服务等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六)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经济、卫生、工程 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与评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 教师系列、思政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社会科 学(教育管理)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由学校组织开展自主评聘工作。
图书资料、档案、会计、经济、审计、卫生、工程等其他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委托评审、考评结合或以考代评,取得
任职资格后(正式的任职资格证书或正式文件应于当年度学校 自主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前提供至人事处),由学校根据工作需 要自主聘任;当需要差额向聘委会推荐时,以《泉州经贸职业 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管理办法》进行综合量化推 荐。
委托评审或考评结合人员,经本人申请、考核推荐、人事 处审核、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送相应系 列评审机构进行推荐评审。未经学校推荐报送取得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的,不予认可。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 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存在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问题。
2.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自觉遵守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 学历、学位。
4.具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学科研能 力,可胜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相应职务级 别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量任务。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继续
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第八条 自主评聘系列人员评聘条件
申报评聘教师系列、思政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社会 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 符合《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试 行)》《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试行)》《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实验 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试行)》规定条件。
第九条 其他系列人员评聘条件
申报评聘图书资料、档案、会计、经济、卫生、工程等其 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省市相关系列职改文件规定条 件。学历资历等条件要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相同。
第十条 转系列人员评聘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新旧岗位所对 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的,应当进行转评。未转评的 人员,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或同级职务的高一等级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 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至少1项新岗位工作业 绩成果,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 (专业)标准条件申报;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应当 先通过同 一级别(专业)考试。
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且需提交任 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的业绩成果,任职年限可按转评前后
实际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担任同级原 专业技术职务和现任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应聘高一级 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现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评聘条件
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可 采取一事一议、 一人一策的特殊方式,根据其贡献和实际水 平,由考核推荐组综合推荐,学校聘任委员会研究评议后直接 聘任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
第十二条 为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学校成 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考核推荐组等机构。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评聘方案和其他重要事 项。
第十四条 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 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 称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应为奇数,不少于17人。聘任 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专业技木职务人员代表人选经过 民主程序产生。
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研究决定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学校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一般为三年。聘任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组建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 至3人。出席评审会议的 高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7人,按专业组建的不少于11人,中 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3人,初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7人。高层 级评委会可以评审低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高级评委库由 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视学校的实际情况,可采取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委托评 审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 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结合申报人员专业情 况,组建文科类学科、理工科类学科、教育管理类学科等若干 个相应学科评议组。
各学科评议组组建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和《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 行)》执行。抽取的学科评议组专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学 科,必须覆盖所有申报人的专业领域和学科。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
议,并向评委会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考核推荐组
考核推荐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考核推荐组设组 长1人,成员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教师系列、思政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考核推荐组由各 二级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主要负责对本推荐组申报人员的思 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 学校人事处(二级学院考核推荐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 过 ) 。
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系列及其他系列考核推荐组由申报 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工会等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工代表组成,组长一般由申报人所在 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章 聘任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公布年度评聘计划和方案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教职工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度评聘 计划和方案,经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 公 布 。
第十九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如实填报和递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其 他必要事宜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 部门初审
申报人所在部门是申报材料审查的第一责任部门。所在部 门对照相应任职条件(含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等)进行初 步审核,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等 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
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的教学、科研、管理业绩等资格条 件进行全面审核。
1.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报人教研教改成果、任教课 程、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课程建设等内容;科研管理 部门负责审查申报人员论文的期刊级别、论文著作中本人承担 角色、科研项目成果(来源、类别、级别、本人承担的角色 等)、科研奖励等内容。
2.学生处负责审查申报人担任辅导员工作情况;团委负责 审查申报人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工作情况;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 审查申报人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
3.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对通过部门 审核的材料进行整理,审核申报材料书写规范性、内容真实性 等,依据相关文件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资格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予以退回。
4.项目、论文、教学科研成果、竞赛等认定,以《泉州经 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认定办法》为准,解释 权归教学科研管理部门。
5.班主任、社团导师、辅导员等资格确认,以相关职能部
门管理办法为准,解释权归各归口部门。
6. 资格审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流水式审核”办 法,即每位审核人员负责一个或几个同类项目的审核工作,做 到同一项目审核标准一致。
第二十二条 考核推荐
各考核推荐组召开考核推荐会议,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 人进行综合评议考核,重点考核申报人的师德师风、资格条 件、业绩成果等,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考核推荐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推荐票数达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为 通过。
申报人所在部门对通过考核推荐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材料 报送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材料公示
人事处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整理、汇总后进行公开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代表性成果送审
申报人符合晋升资格条件后,学校统一组织代表性成果送 审鉴定。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须提供2 项代表性成果,成果 形式包含论文、智库成果、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 案、创新突破、专利、成果转化、文艺作品、规划方案、调查 报告、著作、教材等。
代表性成果送审实行匿名鉴定,送审学校为省内外本科院 校、职业本科院校或高水平高职高专院校。鉴定结果设置为 “已达到”、 “基本达到”、 “尚未达到”。申报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送3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省外至少2名)进行 鉴定;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3名校外副高级以上同行专 家(省外至少1名)进行鉴定。
代表性成果送同行专家鉴定结论中有2 个“基本达到”及 以上,方可参加学科组评议。同行专家鉴定结果有效期为2 年 (含当年)。连续申报人员可申请延用上一年度的代表性成果 及相应的鉴定结果。如再次提交鉴定,则必须以新的鉴定结果 为 准 。
作为申报业绩成果的论文,以及其他以文字为主要形式的 代表性成果,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其中,专著、译著、教材 及外文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暂不作检测。
第二十五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根据申报人申报材料和同行专家的代表性成果 鉴定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学术水平、科研和业绩成 果等进行审阅和评议,并进行是否同意推荐的无记名投票,申 报人获得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可向职称评审委 员会推荐。
学科评议组应说明推荐与不推荐理由。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评审
学科评议组组长在评委会上客观介绍评议意见,评委会根
据各学科评议组意见,对申报人进行综合审阅及评议。评委会 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采用无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推荐票数达到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 方为评审通过。评委会须对通过评审人员排定推荐顺序。
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聘委会审定拟聘人选
按评委会排定的推荐顺序,以拟聘岗位数1:1. 1 的比例 (四舍五入)向聘委会推荐拟聘人选候选人。学校召开聘委会 会议,聘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聘委会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进行充分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推荐票数达到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 为通过,确定为拟聘人选。
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通过人数少于空 缺岗位数时,不再进行递补。
第二十八条 公示拟聘人选
对拟聘人选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聘任办理及报批
公示无异议,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后,签订聘 用合同,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章 聘任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者,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申请认 定中级职称,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由所在部门考 核、人事处复核,报学校分管人事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办理
聘任手续。
博士后出站者,可以直接认定中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 初级职称必须通过职称评审方式取得,初级职 称评审工作原则上与当年度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同时开
展。
第三十二条 思政课教师及辅导员系列的评聘均实行单列计 划、单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期管理按照学校岗位设 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 戒机制。
申报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且3 年 (含当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已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并记入 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1.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职称申报资格的。
2.探听专家评议工作组织内部讨论情况,或找专家评议组 织成员说情甚至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和各级评聘 组织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除按规定应该公布的 内容外,对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专家鉴定意见、会议讨论情 况及工作具体进程等均为保密范围,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
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名单,不得私自接 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聘委会成 员和工作人员在评聘过程中涉及本人、直系亲属或存在利害关 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关系时,应当回避,且不得以任何 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申报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相关部门 负责,应按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和业绩材料。学校在 一定范围内对相关部门资格审查工作开展抽查。对把关不严、
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相关部门,将视情况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实行职称评审监督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加强对评聘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客观公正,增强学校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的公信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任职年限指任现职以来的聘任 年限,任职年限自聘任之日起算(以人社部门批准聘任时间为 准),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 一 年年底(12月31日)。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合规业绩成果,在申 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为“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业绩成果原则上须以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泉州经 贸学院,下同)为第一单位。来校1 年以内晋升者,业绩成果 中以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原则上须有1 件及
以上(引进人员除外)。来校1年以上3年以内晋升者,业绩 成果以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原则上须有2 件及以上。来校超过3年晋升者,原则上业绩成果须全部以泉 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对于非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业绩成 果,以下情况可予以认定:经学校审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访 学进修的教师,其进修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含以博士培养、 访学进修单位为第一单位、以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署 名单位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业 绩成果。
第四十条 有效评审年度指自申报年度向前推算,扣除不得 申报年度,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泉州经贸职 业技术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修订)》 (〔2021〕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 准,此前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与本办 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必要时在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通知中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本办法未载明,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2.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条 件 ( 试 行 )
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认 定办法
附件1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 述,按照“破五唯”鲜明导向,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 革,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道德品质和教育 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能力与业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循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 律,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含思政 课、辅导员)。
第三条 教师职称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 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四条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校专业建设实际情 况,推行将高水平的论文、智库成果、标准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专利、成果转化、文艺作品、规划 方案、调查报告、著作、教材等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 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 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 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 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 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 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制”。
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和教学质量考核 均须“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迟申 报:
(一)试用期内人员以及当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二)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思想 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在影响期内,不 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定等次(不含考核确认人 员),当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度及下一年度 均不得申报。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 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失信被执行人未解 除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因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如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
故等),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者,按学校相应文件规 定执行。
(六)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 假行为,3年内(含当年)不得申报。
(七)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 职业资格、身心健康及继续教育要求
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含初次申报评审助教人 员及考核确认人员,但2 年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视情 况予以降聘或取消聘任),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正常 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 合本专业教学与科研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 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积极承担校内外公共服务工作,参与校内公共事务 (作为骨干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公共管理(承担党 政、教学、科研、实验等工作)、教学实践活动(参与就业指 导、学校委派交流、科技特派员等),或参与决策咨询、服务 产业转型升级、科普、文化传播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
4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申报讲师或副教授职称,须有1年 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兼职学生党支 部委员、社团导师、班主任等),或参加6 个月以上支教、扶 贫、挂职、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报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年均最低教学工作量
要求如下:
1.专任专职教师:320学时。
2.教学兼行政教师:
(1)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处室(部门)负责人:32学时。
(2)其余类教学人员:64学时。
第九条 专业课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应取得本专业(或相 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非教师系 列相关专业职称,或市级以上技能大师等具有相应的能力水 平,或具有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教职称: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 个月以 上,可申报评审助教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 位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教职称。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和业绩成果要求
(一)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 养工作中有所贡献。
(二)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3个 月以上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相应讲师职务职责,可以直接聘任讲 师职称。
(二)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助教2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 师职称。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教4 年以 上,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与专业实践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讲 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 知识,掌握基本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 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将思想政治教育较 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参与产教融 合、校企合作,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有成效。
(二)独立主讲过1 门课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最低 教学工作量要求。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 上。
(三)45 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须参加校级以上教学能力比 赛。
(四)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3 个月以上,或 具有2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公共基础课教师(含思政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 察、调研和学习年均累计7天以上。
辅导员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访企拓岗年均累计7天以上。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2篇论文,或1篇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1项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类项目。
3.获1项校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二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获1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三等奖以上。
5.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副教授职称:
(一)具有博士学位,聘任讲师2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 教授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讲师 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教授职称。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与专业实践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 知识,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 积极贡献。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较高。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成果较好。
(二)独立主讲过1门专业课程,完成学校规定最低教学
工作量要求。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考核均须合格以上, 其中须有1次以上优秀。
(三)45 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须参加校级以上教学能力比 赛。
(四)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或 具有2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公共基础课教师(含思政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 察、调研和学习年均累计7天以上。
辅导员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访企拓岗年均累计7天以上。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 A 类条件的一项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 同 条 目 ) , 或 A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 A 类同一条目 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 B 类条件 的一项。
( 一 )A 类条件:
1.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1项省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科研类项目。
3.获1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或省级教学成 果奖特等奖(排名前8)、 一 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 前 3 ) 中 1 项 。
4.获 1 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或省级科研成 果奖 一 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 前 5 ) 中 1 项 。
5.参编并正式出版1 部省级以上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其中 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6.获 1 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三等奖以上,或 指导学生获1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二等奖。
( 二 )B 类条件:
1.正式出版1部较高水平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8万字 以 上 。
2.主持1项省级以上教学类项目或市厅级科研类项目。
3.获1项省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获1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二等奖以上。
5.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良好,参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较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制定(修订)1 部国际标准(不限排名)或国家标 准(排名前10)或行业标准(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8.1 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司局或 省委、省政府组成部门以上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司局或省委、 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5 年 以上,可申报评审教授职称。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与专业实践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和 知识,掌握相关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 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具有丰富的教书 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技术服务和社 会服务取得优异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独立主讲过2 门专业课程(或1 门公共课),完成 学校规定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考 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须有1次以上优秀。
(三)45 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须参加校级以上教学能力比 赛。
(四)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 个月以上,或 具有2年以上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公共基础课教师(含思政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 察、调研和学习年均累计7天以上。
辅导员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访企拓岗年均累计7天以上。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 A 类条件的一项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 同 条 目 ) , 或 A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 A 类同一条目 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 B 类条件 的一项。
( 一 )A 类条件:
1.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权威
期刊论文。
2.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省级科研类项目。
3.获 1 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8),或 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 一 等奖(排名前3)、二 等奖(排名第1)中1项。
4.获 1 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或省级科研成 果奖 一 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 第 1 ) 中 1 项 。
5. 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其中本 人撰写5万字以上。
6.获 1 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 指导学生获1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一等奖。
( 二 )B 类条件:
1.正式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 上。
2.参与1项国家级(排名前3)项目或主持1项省级教学 类项目。
3.获1项省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一等奖以上。
4.指 导 学 生 获 1 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三等奖以 上,或2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一等奖以上。
5.获2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制定(修订)1 部国际标准(排名前10)或国家标 准(排名前5),或主持制定(修订)1部行业标准,并颁布实 施。
8.1 项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 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采纳,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 以上党政机构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七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二十一条 副教授破格晋升条件要求
在符合正常申报副教授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和业绩要 求的前提下,在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且年 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聘任讲师 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聘任讲师职务1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第十七条业绩成果要求中 A 类条件的二项(指 不同条目)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或 A 类条件的 三项(指不同条目)。 A 类同一条目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B 类条件的一项。
第二十二条 教授破格晋升条件要求
在符合正常申报教授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和业绩要求 的前提下,在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且年度
考核至少1次优秀,可破格申报评审教授。
(一)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聘任副教 授职务3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第二十条业绩成果要求中 A 类条件的二项(指 不同条目)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或 A 类条件的 三项(指不同条目)。 A 类同一条目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B 类条件的一项。
第二十三条 重点人才晋升条件要求
(一)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成果突出的国内外高层次人 才,业绩条件达到相应职称层级正常普升及破格晋升条件,可 不受来校工作时间、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根据其品德、能 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无教师资格证的,可先评后 补。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 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 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 程”国家级人选或具备同等专业学术水平的,直接聘任为教授 职 称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任职年限自聘任之日起算。除本文特别说明情 况外,所列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教科研业绩成果等职称申
报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人所取得的且已经完成,以正式刊 物、证书或文件等为准,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课题必须结 题、项目必须结项并验收通过。
第二十五条 高层级的业绩成果条件适用于低层级晋升时使 用。同一业绩成果就高使用,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文所指“条件”,均指任现职(聘任)以来 至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文所述“以上”均含其本级或本数,如三等 奖以上含三等奖、校级以上含校级。
第二十八条 公共课教师指承担体育、音乐、数学、大学英 语、心理教育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任务 的教师。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可不作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评价要 求。
第三十条 思政课教师需贯彻落实“思政课教师的首要岗位 职责是讲好思政课”、 “要将教学效果作为思政课教师职称评 聘的根本标准,同时要重视考查科研成果”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文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 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 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修订)》《泉州经 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综合量化考核办法(修 订)》(〔2021〕40 号)《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教师
职称评聘办法》(〔2021)50 号〕《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辅 导员职称评聘办法》(〔2021〕50 号)《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 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补充规定》(〔2023) 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科 学、客观、公正评价实验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激发人才队伍 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人才职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 准。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 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 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 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验师、高 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 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 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 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 合格或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 一 票否决
制”。
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均须“合格”以 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试用期内人员以及当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二)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思想 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在影响期内,不 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定等次(不含考核确认人 员),当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度及下一年度 均不得申报。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 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失信被执行人未解 除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因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如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 故等),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者,按学校相应文件规 定执行。
(六)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 假行为,3年内(含当年)不得申报。
(七)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五条 身心健康及继续教育要求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 合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
识更新等培训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实验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实验员职称: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可申报评审实验员 职 称 。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高中阶段教育学历,从事本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够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 备,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维护实验安全。
第四章 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 个月以 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 位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实验员2年以上,可申报 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四)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历,聘任实验员4年以上,可 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较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 践经验。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 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维护实验安全。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发表1篇论文(不限排名)。
( 二 ) 正 式 出 版 1 部学术著作、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不限排名)。
(三)参与实施1项实验技术相关项目。
第五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或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3 个 月以上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实验师职务职责,可以直接聘任 实验师职称。
(二)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助理实验师2 年以上,可申报 评审实验师职称。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 位,聘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四)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聘任助理实验 师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备一定实验实践创新能 力。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参 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2篇论文,或1篇核心期刊论文。
(二)主持1项校级以上项目。
( 三 ) 获 1 项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 前3),或二等奖以上(不限名次)。
(四)正式出版1 部学术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 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1部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五)获1项校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二等奖以上。
(六)指导学生获1 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含学科 竞赛)三等奖以上。
(七)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
第六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称:
(一)具有博士学位,聘任实验师2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 高级实验师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实验 师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称。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要求
(一)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实验实践创新能力较强,实验 教学经验较丰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创新。
(二)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有 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教学或指导成果优 秀。
(三)参与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近2 年 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积极参与团队及学 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 A 类条件的一项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 同 条 目 ) , 或 A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 A 类同一条目 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 B 类条件 的一项。
( 一 )A 类条件:
1.发 表 3 篇 论 文 ( 至 少 1 篇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 技术创新、仪器设备开发改造等领域论文),其中1篇核心期 刊论文。
2.主持1项省级以上项目;或主持2 项市厅级项目;或主 持 1 项市厅级项目,且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参与1项省 级以上项目。
3.获 1 项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或省 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一 等奖以上(排名前5)、二等奖(排
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中1项。
( 二 )B 类条件:
1.正式出版1 部较高水平学术著作,或参与编写并正式出 版1部实验技术相关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参与1项省级(排名前3)项目,或主持1项市厅级项 目。
3.获 1 项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或省 级教学(科研)成果 一 等奖以上(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 前4)、三等奖(排名前2)中1项。
4.研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解决关键性问题,在实践中 使用效果良好,获市厅级以上认定或奖励。
5.获1项省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6.参与制定(修订)1 部国际标准(不限排名)或国家标 准(排名前10)或行业标准(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7.科技成果转化实绩良好,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较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8.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9.指导学生获1 项省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含学科竞 赛)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1 项省级立项并 结题成绩优秀。
第七章 正高级实验师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高级实验师 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师职称。
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要求
(一)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实验实践创新能力强,实验教 学经验丰富,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开设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有 效评审年度内,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教学或指导成果优 秀。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近2 年 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积极参与团队及学 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 A 类条件的一项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 同 条 目 ) , 或 A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 A 类同一条目 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 B 类条件 的一项。
( 一 )A 类条件:
1.发 表 3 篇 论 文 ( 至 少 1 篇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 技术创新、仪器设备开发改造等领域论文),其中2 篇核心期 刊论文或1篇权威期刊论文。
2.主持1项部级以上项目;或主持2项省级项目;或主持 1项省级项目,且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参与1项国家级项
目。
3.获 1 项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8),或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一 等奖以上(排名前3)、二 等奖(排名第1)中1项。
4.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 二 )B 类条件:
1.正式出版1 部高水平学术著作,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1 部实验技术相关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参 与 1 项国家级(排名前3)项目,或主持1项省级项 目。
3.获1项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或省 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一 等奖以上(排名前5)、二等奖(排 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中1项。
4.研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 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性问题,在实践中使用效果良好,获 省级以上认定或奖励。
5.获1项省级教育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一等奖以上。
6.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排名前10)或国家标 准(排名前5),或主持制定(修订)1部行业标准,并颁布实 施。
7.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8.获2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9.指导学生获1 项国家级技能类或综合性竞赛(含学科竞 赛)三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1 项国家级立项 并结题成绩优秀。
第八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二十条 高级实验师破格晋升条件要求
在符合正常申报高级实验师实验实践工作、专业能力和业 绩成果要求的前提下,在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合格以 上,且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
(一)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聘任实验 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聘任实验师职务1年以 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中 A 类条件的二项(指 不同条目)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或 A 类条件的 三项(指不同条目)。 A 类同一条目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B 类条件的一项。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实验师破格晋升条件要求
在符合正常申报正高级实验师实验实践工作、专业能力和 业绩成果要求的前提下,在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合格 以上,且年度考核至少1 次优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 师。
(一)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聘任高级 实验师职务满3年。
(二)业绩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第十九条业绩成果要求中 A 类条件的二项(指 不同条目)和 B 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或 A 类条件的 三项(指不同条目)。 A 类同一条目业绩成果达到最低要求2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仅可抵B 类条件的一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人才晋升条件要求
(一)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成果突出的海外留学回国在 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业绩条件达到相应职称层级正常晋升及 破格晋升条件,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 的限制,根据其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对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等 取得突出成效,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 程技术难题、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 术人才,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职年限自聘任之日起算。除本文特别说明情 况外,所列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教科研业绩成果等职称申 报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人所取得的且已经完成,以正式刊 物、证书或文件等为准,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课题必须结 题、项目必须结项并验收通过。
第二十四条 高层级的业绩成果条件适用于低层级晋升时使 用。同一业绩成果就高使用,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文所指“条件”,均指任现职(聘任)以来 至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文所述“以上”均含其本级或本数,如三等 奖以上含三等奖、校级以上含校级。
第二十七条 本文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 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泉州经贸职业技术 学院实验技术职称评聘办法》 (〔202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相关业绩成 果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 术人才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评价标准等相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刊物与论文的认定
(一)论文指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 专业)学术文章(含职业教育理论等,不含书评、广告类等非 学术文章)。国内学术期刊应具有CN刊号并列入国家新闻出版 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
(二)权威刊物及论文
1. 被SCI 一 区(《科学引文索引》)、 SSCI一 区(《社会科 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均不含会议论文。
2.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CD核心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核 心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国家部委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 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 刊 物 。
3.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CD核心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核 心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双一流建 设高校学报。
4.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 《光明日报》(理论 版)、《经济日报》(理论版)、《福建日报》(理论版)字 数不低于2千字的学术论文或职业教育研究文章。
5.被《新华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且字数 不低于3千字的学术论文或职业教育研究文章。
(三)核心刊物及论文
1. 被SCI二区或三区、 SSCI二区或三区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均不含会议论文。
2.发表在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中 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索引》 (CSCD)、 北京大 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的学术论文。
3.发表《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字数不低于2千 字的学术论文或职业教育研究文章。
(四) 一 般刊物及论文
1.被EI(《 工程索引》)、 A&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 索 引 》 ) 、SCI四 区 、SSCI四区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均不含会 议论文。
2.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学术期刊名单中的学 术论文或职业教育研究文章。
(五)所有索引目录、引文数据库实行动态调整,以论文 发表当年公布的目录为准。凡增加的刊物,所发学术论文的有 效期从目录公布当年的1月1日起算。凡删除的刊物,所发学术 论文的失效期从目录公布当年的12月31日起算。
(六)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七)两个单位以上主办的学术期刊,以下级单位的级别 为 准 。
(八)同属不同级别的刊物,以最高级别为准。
(九)申报评聘的中文论文须提交知网数据库检索证明以 及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期刊检索证明;被SCI 、EI 、SSCI 、A&HCI 收录的,须提交有关检索证明。论文还须通过知网的学术不端 检测系统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论文查重率不超过20%。
(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只有用稿通知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2.会议论文集、科技动态、书评、讲座、评论、短篇报道 、简报、译文、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广告、案例分析 、综述等。
3.电子期刊以及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 一号多 刊 等 。
4.发表在周刊、旬刊、半月刊(符合本办法认定核心以上 刊物除外)上的论文。
第二条 项目的认定
项目分为教学类项目和科研类项目,不含个人经费自筹项 目(立项通知中标注为经费自筹项目)。所有项目、课题均应 为已通过认定、鉴定、验收,或获批结题。
( 一 )教学类项目
1.教学类项目含与教学相关的团队、名师、专业带头人、 专业、课程、基地、平台建设等。作为负责人的,主持年限须 不少于1年。
2.国家级是指:
(1)由教育部组织开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 任务项目,具体有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开 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专业教学资源库、课程思政示范 项目、在线精品课程、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全国性典型 生产实践项目。
(2)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项目随教育部文 件改变相应做出调整。
(3)由教育部组织开展且有经费支持的项目。
3.省级是指:
(1)由教育厅组织开展的省级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和信 息化项目。如: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示范 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项目、省级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 目、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专业教学资源库、课程思政示范 课程、闽台融合发展专项、“海丝学院”建设、示范性虚拟仿
真实训基地、在线精品课程,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 心验收项目。
(2)省级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随教育厅文件改变而相应 做出调整。
(3)由省教育厅、省教育工委组织开展且有经费支持的项 目。如: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省 级专业带头人、新时代职业教育名师(名匠)名校长等项目。
4.市级是指泉州市教育局直接组织评审且有经费支持的项 目。如:产教融合特色专业群、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职业学 校技能名师工作室、优秀“双师型”教师、职业学校“名师工 匠”等项目。
5.校级是指学校组织评审的项目。
6.全国行业协会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一律核定 为校级。
(二)科研类项目
1.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下达的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 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和其他国家专项、国家软科学等项目,以及国家社科规划项目 (包括重大、重点、 一般、青年等项目及国家级艺术规划、国 家级教育规划项目)。
2.省(部)级是指教育部下达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课题)、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省教育规划项目(课题)和省软科学项目(课题)等各类竞争 性项目。其中,指标到校的项目核定为市厅级。
3.市厅级是指福建省教育厅、省教育规划项目(指标到校 )、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社科规划办 )等设立的项目。
4.校级是指学校下达的项目。
5.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其他政府部门设立的项目一律核定为 校级。
说明:以上项目均须有立项证书(文件)和结项证书(文 件 ) 。
(三)横向项目
对于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项目,根据项目到账经费额度( 不含外拨经费)。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类项目: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到校经费5—20万元 (不含)/项或非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到校经费15-45万元(不 含)/项,可相当于市厅级科研课题认定;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 到校经费20—60万元(不含)/项或非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到校 经费45-80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省级科研课题;党政机 构下达的项目到校经费60万元/项及以上或非党政机构下达的项 目到校经费80万元/项及以上,可相当于国家级科研课题。
社会科学类项目: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到校经费2—10万元 (不含)/项或非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到校经费5-25万元(不含 )/项,可相当于市厅级科研课题;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到校经 费10—30万元(不含)/项或非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到校经费 25-50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省级科研课题;党政机构下 达的项目到校经费30万元/项及以上或非党政机构下达的项目到 校经费50万元/项及以上,可相当于国家级科研课题。
第三条 教学科研成果的认定
( 一)科研成果奖
1.国家级: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 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等奖项。
2.省级:福建省重大贡献奖、福建省自然科学奖、福建省 科技进步奖、福建省技术发明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教育部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部委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 果奖、福建省百花文艺奖、文化部、全国文联及其他部委优秀 成果奖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评定的奖项。
(二)教学成果奖
1.国家级指由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 发的教学成果奖。
2.省级指由教育厅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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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级指由学校主持评定并颁发的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著作、译著、教材的认定
( 一)专著指具有CIP数据核字号并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或 相近专业)学术论著,须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仅统计单本 著作字数,不累计计算。
(二)译著,仅限教师系列外国语言类专业教师翻译的学 术专著或世界名著,且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三)专著出版单位以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为准, 非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字数要求为相应标准的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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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材包含纸质教材和数字教材,须提供高校使用证 明。国家级规划教材:以教育部官网公布的职业教育国家规划 教材书目为准。省级规划教材:以福建省教育厅官网公布的职 业教育省级规划教材入选名单为准。 一般教材:除国家级和省 级规划教材之外的具有ISBN号的所有教材。
(五)著作和教材的字数仅统计单本字数,不同著作之间 不累计。合著、教材为合编的,其个人撰写字数以著作(教材 )中标明的字数为准,未标明个人撰写字数的,按合作人数平 均计算字数。
第五条 竞赛的认定
(一)团队合作参加的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获奖教师认 定全体参赛教师;团队合作指导学生参加的教学类或技能类竞 赛,获奖指导教师人数仅认定前2名。
指导教师原则上需在校内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一年以上或者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二)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
1. 国家级包括:教育部等多部门主办的世界职业院校技能 大赛(含教师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中 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技能大赛。
2.省级包括:福建省教育厅等多部门主办的福建省职业院 校技能大赛、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福建省 大学生创新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福建省选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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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2点中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职业技能大赛、职业院 校教师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大学生创新大赛,均须在赛项
目录中。
3.其他竞赛主办单位以荣誉证书落款单位为准。两个以上 单位主办的竞赛,以下级单位的级别为准。国务院部委主办的 赛项按省级认定,省政府厅局主办的赛项按市级认定,市政府 委局主办的赛项按校级认定。
4.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项目一律核定为校级。
第六条 专利的认定
专利是指已获得授权且在有效期内,不包含外观设计专 利,须为第一发明人。专利权人为“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或本人(通讯地址为学院地址),并提交专利证书及授权通知
书等证明材料。凡是从其他单位或人员处转让的发明, 一律不 予认定。
第七条 标准的认定
(一)标准包括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等。
(二)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标准;国 家标准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教育部委托高等学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并发布;行业标 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发布。
第八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认定
参照第二条横向项目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智库类研究成果的认定
决策咨询报告等智库类研究成果限独立或第一完成人(执 笔人)。
第十条 相关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的认定
(一)省级以上认定或奖励:由省教育厅或省委政府部门 发文(或证书)认定或给予资金奖励的。
(二)市厅级以上认定或奖励:由市教育局或市委政府部 门发文(或证书)认定或给予资金奖励的。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