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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毕业论文写作指导--国外经验对中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构建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2-02-28 12:33:05  来源:http://www.xueshuyuan.com  【 】   浏览:

国外经验对中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构建的启示

——以加拿大与英国为例

         刘晨昊

The Enlightenment of Establishing Chines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from Experience abroad

---Taking Canada and Britain for Example

Chenhao Liu

 

[摘要]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存在着相对被动,构建过程缺少学生异地求职的考虑,制度服务缺少人性化,资格认定不够严格等现实问题。加拿大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较为主动,在构建中对人口的流动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周密考虑。而英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存在着服务人性化以及资格审查严格等优点。我国应该以此为借鉴,将保险制尝试性地引入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将失业救助的发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改为学生求职地,在对领取失业救助金的学生进行严格身份限定的同时让服务更为人性化。

[Abstract] There are some practical problems in unemployment security system for college graduates in our country, for instance, it is relatively passive in security system, it lacks humanity in service system, qualifications are not strictly enough, etc. However, Canada'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for college graduates is more active, with great consideration of the flow of population and economic level among different regions. And in UK, it is humanized serving in its security system and its qualification is quite strict. All these good experience abroad can be cited as reference in improvement of Chinese system.  Specifically, changing the place of leasing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from domicile to the city where college graduates hunt jobs, making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students who receive unemployment assistance payments more strict, and at the same time making the services more humanized.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 失业救助金

[Key words] Unemployment Security System of college Graduate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一、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失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我国开始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仅仅几年的时间,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主要以辅助性就业政策为主。2006教育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的:“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通知”被视为大学生专项失业救助制度建立的标志,具体情况则由各地灵活处理,到目前为止,已有河北、广东等若干省市陆续计划或已经开始为失业大学生提供一定程度的失业救助。除此之外,政府启动了一系列针对失业大学生的培训和实习计划,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由此可见,中国现行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由地方性的失业救助为主体,辅以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植政策,再加上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贷款。然而,我国目前的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尚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而无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能。

其一,作为制度主体的地方性大学生的失业救助固然是一个简便可行的政策,但这样被动的、没有时限的救助无法促进与激励大学生寻找工作,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那些找不到工作的年轻人自暴自弃。失业保障制度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失业者在转换工作之间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则是强调“工作转换期间”的保障,即保障金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寻找新工作之前的生活保障,而并非最低生活保障。在现行制度之下,失业救助金具体数额较为可观,因此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籍此可以休闲的混生活。或者在家庭环境尚可的情况下选择在家啃老。2009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指出,2008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下降,仍有16.51万“啃老族”——无工作无学业且无求职行为者。另外,根据当年的统计数据,在毕业半年之后的73.56万失业大学生中,除了16万啃老族和那些准备出国留学和考研深造的同学外,还有50多万人在寻找工作,但是他们对自己描述的真实性亟待进一步考虑,毕竟“在家啃老”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违背了人们对一个毕业大学生的角色期望,是一种角色失败。因此,很多人隐瞒其啃老族身份的可能性较大,啃老族的数量估计不止16万。纵然,不主动找工作也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享受着家庭的保障的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但对国家而言,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高等教育,大学生成才之后却未能用所学的知识为国家贡献财富,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无论是家庭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的大学生,毕业后不积极就业均属不合理现象,现行地方性的失业救助在救助他们的同时,也成了他们得以维持无工作状态的一种经济保证,以失业救助为主体的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被动消极的特点十分明显。

其二,在大多数地方针对大学生领取生活补助的条件中,规定必须是本地生源,如已经出台相应政策的河北省规定领取救助金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校门时的生源地必须是本省,这意味着一个失业大学生无论在哪里找工作或者现在暂时居住在哪里,他所能够接受的具体救助金的数目是由他所在生源地的一般失业救助金的数额直接决定的。这样就忽略了异地求职的失业学生的经济保障问题。例如,一个生源地河北的大学毕业生若在上海找工作只能领取到家乡规定的救助金数额,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在河北得到的补助数额根本无法支持在上海找工作时的基本生活。

其三,很多地方在出台失业救济政策以后,前去领取的大学生寥寥无几,有调查显示只有几成大学生去社保机构领取救济。问题就在于,让一个传统意义上被视为“精英”的学生去领取为弱者设置的救济,确实对人的自尊和中国人强调的“面子”是一种极大的挑战。“士可杀而不可辱”,这个古训体现出传统文化强调对“知识分子”精神上的尊重,大学生无论从自我认识还是社会角色期望的角度来说都是“知识分子”,大都认识到因找不到工作被迫去社保中心领取救济是件“不光彩”的事。显然,在针对大学生的失业保障制度中,这种带有被人们视为“羞辱”性质的不人性化的服务亟待改善。

总之,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制度主动性差,缺乏对异地求职学生考虑,且存在服务不够人性化、对领取人的限定标准不够严格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加拿大和英国的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及其特征

大学生就业难是各发达国家政府近年来普遍遇到的问题,在这些国家中,加拿大和英国是少有的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问题专门出台全国性方案的两个国家,它们具备各自的特点,其中不乏对于我国制度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亮点。

  • 加拿大的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及其特征

按失业保障体制的类型划分,加拿大属于失业保险+失业救助型国家,全民性就业保险是全民失业保障制度的主体,加国政府特地强调了学生可以申请就业保险,只要是失去工作的原因不在于自己的过失或主动选择失业,而且在过去的特定的考察期(52周)内工作时间达到根据其所在的工作的地区失业率得出的规定小时数,便可申请。对即将毕业的高等学校学生,规定考察期52周内工作时间必须达到910小时,也就是说一个大学毕业生要想防止自己在毕业后到找到第一份全职工作这段时间内没有收入来源,必须在毕业前一年工作累计达到910小时。

达到了上述的要求,毕业后没有工作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具体得到的金额与申请者在考察期内的收入以及申请者所在地失业率直接相关,但如果申请者在考察期内的收入高于42 300加元(政府规定的用于失业保险的年度最高保险费),则在刨除各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受益人所得最高的金额为每周447加元。如果申请者来自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在计算方法上会有一些调整以便提供一定优惠。支付时限根据申请者在考察期内积累的工作小时数和当地的失业率确定,一般在19—50周。

除了失业保险之外,就业指导服务和一些辅助性的补助也是加国大学生就业体系的重要内容。例如,针对高中生和大学生的某项计划通过竞争选拔出一批优秀的学生参加联邦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工作。在毕业生加入劳动力市场之后,政府通过对雇主实施补助,鼓励他们雇用那些难以找到工作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

加拿大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优点在于:(1)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考察期的设置和小时数的积累保证了受益者为社会所作的基本贡献,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性。(2)通过制度激励失业者主动尽快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从经济上来说失业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且具有不可逆性,通过积极有效的保障制度的实施,消除了失业者重新就业的“动力真空”。(3)将人口的流动与经济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进行考虑。考察期的计算和具体领取金额结合当地的失业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受助者在所居地领取,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大学生异地求职领到的金额不足以支持在求职地生活的窘境。

当然作为一种制度,加拿大的大学生失业保障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过于强调了个人权力与义务的结合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的责任,福利性较差等等。

2.英国的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及其特征

英国是福利国家的代表和先驱,对于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采取的是相对较高额的失业救助。也就是说是一种被动的措施,但是我国现行的基本上也是类似的被动措施,因此英国的经验对我国现行制度的完善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英国,如果一个大学生毕业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在符合政府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主要是没有家庭的经济支持,例如单身母亲,孤儿等,在经济上的直接划分标准是没有16 000磅以上的存款或每周工作不足16小时)可以领取收入补助(类似于中国的低保),费用由政府直接注入银行账户中或免费寄到家中。如果一个人拥有了领取收入补助的资格,他还可以获得免费的口腔健康服务,免费用规定品种的药,享受住房补贴等。

另外,政府有专门针对失业者的津贴,其条件为年龄大于18岁且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每周工作不足16个小时(在校学生除外),该津贴又分两个子项,一个是按个人对国家保险账户的贡献程度计算,一个是按个人收入额存折账户计算。每两个星期支付一次,数额的多少在不同的年龄段之间有差异。另外,残疾人会在就业方面得到特殊的补贴。

不难发现,英国的制度特点十分突出:(1)十分强调制度细节,体现在受助者资格的严格限定和不同身份的受助者拥有的相应的补偿数目上。上文中作者提到的单身母亲,孤儿等只是符合政府扶助要求的困难家庭的两种,其实针对“困难家庭”政府分得非常细致,具体的标准还有是否残疾,是否入学,是否在照顾生病的家人等等。具体得到的金额,又与年龄、存款、家庭成员数目和个人具体收入有关。这一点也体现在针对失业者津贴的领取限定上。(2)制度设计与服务的人性化。首先体现在保障服务的种类设置上,受助者的资格认定固然严格,但是其所能获得的福利亦是来自全方位的,覆盖了生活的诸多方面,如健康,饮食,住房等,体现了政府的人道主义救助原则的同时也同时体现出了人性化。其次,对于申请失业津贴的申请者,政府的劳动部门采取家计调查的方式一对一帮扶。再次,资金直接打到银行账户中或者邮递,这样做有利于受助者自尊心的保护。

英国的制度也存在着明显的弱点,例如单一的失业救助模式使保障的力度过大、手段过于被动等等。

三、中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国际借鉴

1. 加拿大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1)设置考察期,又不仅仅以考察期为据实施失业保障。设置考察期,规定大学生在毕业前有一段时间的从业经历,方可在毕业后即能享受失业保障。这样做可以督促大学生在校园内不只“一心专读圣贤书”,还要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累职业经验,以便在毕业后更容易找到工作,“口渴自己打井”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要求毕业前有工作经历并不是一种苛求,大学生作为适龄劳动力,完全有能力也有可能获得工作的机会,事实上,我国有许多大学生在学习期间同时做一份兼职工作,比如作家教、在食堂帮厨、在餐馆做收银员。考察期不是绝对的,鉴于大多数学生毕业前没有从业经历的现实情况,只能将考察期作为大学生毕业后享受失业保障的标准之一,实际执行中可以考虑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对那些毕业前没有从业经历的大学生失业者给予较低的失业保障,或者设置等待期,即在失业一段时间(3个月、半年)之后才给予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即得到保险金,但数额少于符合考察期规定者。

(2)根据救助申请者先居地来决定给付额。前面提到的问题可以通过类似加拿大的制度来解决:让接受失业救济的学生在居住地或求职地相关部门领取失业救助金,可以有效地避免学生异地求职而因户口不在此地失业得不到保障的尴尬;并消除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带来的救助金保障最低、生活的目标无法完全实现的问题。

(3)推出辅助性的就业帮扶计划。政府机构平时有很多琐碎的细节的工作可以通过开展计划招募一些优秀的大学生以实习的名义来代劳,这样既为政府工作减轻了压力,也为那些渴望了解政府甚至以后希望到政府部门工作的同学提供一个实践的机会。另外,鉴于各个专业的特点,应当鼓励各级单位接收大学生实习,公立机构可起示范作用。

(4)信奉自由主义、尊崇效率与公平。仔细研读加拿大的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可以发现学生参加失业保险是“自愿的”,那些毕业后即便找不到工作家庭亦能给予保障的家庭较为富裕的学生,可以选择不参加。在加拿大的大学生毕业后享受失业保障是有条件的(前已叙及),而我国多数学者则强调国家应当对失业大学生进行无条件的全方位的保护,这种意见有失偏颇。因为它忽略了真正调动失业主体的积极性,以及积极主动的失业保障政策所带来的其他一系列益处。对受助的大学生失业者规定较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较低的失业救助金水平,限定救助金领取时间等,这些看似无情的做法,可能带来的却是就业率的提升,贫困率的下降和整个经济的良性运行。因此,如果形成一套类似的制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2. 英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可资借鉴的经验

(1)对困难失业者全方位的帮扶,对受益者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分类。我国实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也应该对受助者经济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类,根据受助者具体的困难程度划分出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待遇。对那些家庭经济状况尚可,暂时能够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的失业大学生,不给或少给予失业救济金,而将有限的资金投向那些因为家庭经济情况不好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同学,以及孤儿、单亲家庭子女等弱势群体。

(2)社会保障服务应体现出个性化和人性化的特点。可采用适当的邮汇方式来解决大学生由于传统的“面子”问题不愿意去领保险金的问题,这样做,既照顾到了受助者的自尊,也达到了补偿的目的;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程度上医疗保障,比如提供一些廉价的药品和有优惠的医疗服务;可对每个失业者提供适当的评估与建议,甚至一定的培训,以最有效率地提升受助者的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 1 ] 谢勇.  制度选择与启示[ J ]. 高教研究,2007(5);第24~26页.

[ 2 ] 林毓铭. 大学生失业的政府保障模式与市场保障模式[ J ]. 高教研究,2007 (8);第15~18页.

[ 3 ] 朱宏晋,邹谧. 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就业保障探讨[ J ].  现代商贸工业,2009(8);第20~22页.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Jilin University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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