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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19 17:03:39  来源:http://www.xueshuyuan.com/  【 】   浏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系列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全省医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从事药品生产、研发、经营、监督检验、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等级
   卫生系列医药专业评审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和(中)药士。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任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质量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伪造学历、资历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主任(中)药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1、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
   2、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主任(中)药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4、能够对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药品监督检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编制工作。
  (3)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4)承担国家新药质量标准的复核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提高等工作5项以上。
  (5)在药品监督检验、不良反应监测、引进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等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
  (6)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意。
  (7)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2、从事药品技术审评、生产、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或省(部)级药品审评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
  (3)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药学研究,获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
  (4)主持3项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完成3项以上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MP或GAP核心技术。在企业GMP或GAP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在省级以上GMP或GAP认证跟踪检查中严重缺陷项为零,认证或复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7)负责解决本专业或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8)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意。
  (9)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3、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主持药学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能够为药品营销活动中的药学技术难题提供系统指导。
  (2)主持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SP核心技术。在企业GSP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在GSP认证跟踪检查中严重缺陷项为零,认证或复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3)能够编写GSP管理相关文章,承担省级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4)在药品鉴别、加工炮制、验收、养护、调剂等工作中,具备2项以上独特专长,能够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6)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7、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获本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持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至少有3篇为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专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译著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副主任(中)药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2年以上。
   2、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副主任(中)药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三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疑难问题。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药品监督检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编制工作。
  (3)主持或负责《中国药典》的科研项目(课题)。
  (4)承担国家新药质量标准的复核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提高等工作3项以上。
  (5)在药品监督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新技术引进、新方法的应用等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绩。
  (6)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意。
  (7)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2、从事药品技术审评、生产、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或省(部)级药品审评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
  (3)主持完成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药学研究,获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
  (4)主持2项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GMP或GA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MP或GAP核心技术。在企业GMP或GAP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在省级以上GMP或GAP认证跟踪检查中严重缺陷项为零,认证或复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7)负责解决本专业或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8)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能够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意。
  (9)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3、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主持药学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能够为药品营销活动中的药学技术难题提供系统指导。
  (2)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GS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SP核心技术。在企业GSP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在GSP认证跟踪检查中严重缺陷项为零,认证或复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3)能够编写GSP管理相关文章,承担省级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 识授课工作。
  (4)在药品鉴别、加工炮制、验收、养护、调剂等工作项目中,具备2项以上独特专长,能够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6)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发明专利或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获本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持人,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1部以上专著或译著(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主管(中)药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药学专业博士学位,可初定主管(中)药师资格。
   2、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初定主管(中)药师资格。
   3、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4、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或学士学位后,取得(中)药师资格4年以上。
   5、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中)药师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中)药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主管(中)药师:
  (1)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较疑难技术问题。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取得(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药品监督检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编制工作。
  (3)参与《中国药典》的科研项目(课题)。
  (4)参与国家新药质量标准的复核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提高等工作。
  (5)在药品监督检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能够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解决较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有价值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
  (6)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能够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意。
  (7)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2、从事药品技术审评、生产、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或省(部)级药品审评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
  (3)参与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药学研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参与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负责完成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和推广应用工作。
  (6)参与企业GMP或GAP认证工作,熟悉企业GMP或GAP核心技术。
  (7)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8)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能够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意。
  (9)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3、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负责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能够为药品营销活动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指导。
  (2)参与企业GSP认证工作,熟悉企业GSP核心技术。
  (3)参与药品鉴别、加工炮制、验收、养护、调剂等工作,能够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4)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5)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取得(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国家发明专利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3、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取得(中)药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参与编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述(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中)药师和(中)药士申报及评审标准(略)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按照有关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执行省人事厅现行有关政策。
  (四)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专业资格评审,评审标准执行现行有关政策。
  (五)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全省医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从事制药工程、药物及医疗器械生产、研发、技术审评及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评审等级
   工程系列医药专业评审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任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质量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伪造学历、资历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获(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三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疑难问题。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标准,主持企业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修)订工作。
  (2)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绩。
  (3)主持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难题或重大设备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效果。
  (4)在企业质量体系改进、产品质量提高、重大质量活动中担当主要参与者,主持相关技术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5)在本岗位业绩突出,能够发现问题并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技术问题,担当岗位的技术骨干。
   2、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作为负责人参与省(部)级攻关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工作。
  (2)主持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取得较好成绩。
  (3)主持完成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药学研究,取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
  (4)主持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主持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2)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绩。
  (3)能够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成绩。
  (4)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GMP认证或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修)订工作。
   4、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承担大型1项或中型2项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等技术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2)承担大中型项目中技术较复杂部分的设计工作。
  (3)主持本专业设计组工作。
   5、从事医疗器械、制药设备的标准化、质量检测、技术审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承担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修)订工作。
  (2)组织实施省级以上创新性监督抽验工作,或开展实验室新检验项目的扩展工作,产生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建立新的试验方法或仪器设备比对方法,在同行中得到推广和应用。
  (4)承担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5)承担制定行业标准化和质量工作规划,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6)承担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负责改进质量体系和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技术文件。
  (7)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工作,承担省级以上技术审评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8)承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工作,能够解决较疑难技术问题。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发明专利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获本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持人,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2项以上,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1部专著或译著(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2、获(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获(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4、获(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5、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工程师:
  (1)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较疑难技术问题。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企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修)订工作。
  (2)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绩。
  (3)参与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难题或重大设备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4)在本岗位业绩较突出,能够发现问题并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技术问题。
  (5)参与企业质量体系改进、产品质量提高、重大质量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2、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参与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3)参与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4)参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
  (5)参与制定、改进、创新产品检测方法。
  (6)参与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药学研究,取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一定成绩。
  (2)参与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一定成绩。
  (3)能够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一定成绩。
  (4)参与企业GMP认证、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修)订工作。
   4、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中小型项目的设计和现场施工等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2)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主要参加者。
  (3)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5、从事医疗器械、制药设备的标准化、质量检测、技术审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2)主持医疗器械项目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验项目的筹建工作,编写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
  (3)参与实施省级以上创新性监督抽验工作,或实验室新检验项目的扩展工作,产生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参与建立新的试验方法或仪器设备比对方法。
  (5)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化和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技术文件。
  (6)参与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编写相应质量分析报告。
  (7)参与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文件。
  (8)主持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工作。
  (9)参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编写技术考核报告。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国家发明专利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参与编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述(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申报及评审标准(略)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按照有关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业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执行省人事厅现行有关政策和规定。
(四)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专业资格评审,评审标准执行现行有关政策。
(五)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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